劳务派遣中用人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因其不仅涉及到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而且还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不同,故二者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不同,为我们划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1)有权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自主决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方式及人数等;(2)有权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3)有权依法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4)有权自主决定劳动者的内部调配、日常管理等;(5)有权自主决定劳动者的薪酬;(6)有权依法制定劳动管理奖惩制度;(7)有权依法决定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等;(8)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的其它权利。
2.用人单位的义务:(1)依法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2)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的义务;(3)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财物的义务;(4)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5)为劳动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6)为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培训的义务;(7)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手续的义务;(8)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的其它义务。
(二)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1.用工单位的权利:(1)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权利;(2)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的权利;(3)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4)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享有的其它权利。
2.用工单位的义务:(1)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和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义务;(2)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3)《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负有的义务;(4)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负有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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