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保险单位只需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吗?
案情
2013年7月,冯加入了一家从事车间运营的公司,该公司没有为冯申请公司保险。8月15日,冯在工作中意外被圆管滚动伤脚。医院诊断为右拇指粉碎性骨折后,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当地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了这一点。事后,冯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残疾补贴、一次性医疗补贴和一次性就业补贴。该公司认为,出于人道主义原因,他们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为冯某支付医疗费用。
那么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公司不为冯某参加工伤保险,法定责任是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支付冯的住院伙食补贴、停工工资、一次性残疾补贴、一次性医疗补贴和一次性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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